乘客須知
發布時間:2014-11-01 閱讀次數: 來源: 作者:
第一條 為維護有軌電車交通乘車秩序,保障有軌電車交通運營安全,保護乘客和有軌電車交通經營單位(以下稱經營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蘇州市有軌電車交通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凡乘坐有軌電車或進入車站范圍的,應當遵守本規則規定,并主動配合經營單位工作人員的安全檢查和管理,共同維護乘車秩序。
第三條 乘客應當遵守以下票務管理規定:
(一)按序排隊刷卡、投幣或持有效證件乘車;上車未刷卡、投幣,持偽造的優惠、免費乘車證件或者冒用他人優惠、免費乘車證件乘車的,將按照該線路的全程票價收取票款,并記入乘客誠信檔案。
(二)每位成年人可以免費攜帶一名身高 1.3 米以下的兒童乘車;超過一名的,按超過人數購票。
(三)盲人、殘疾軍人、因公致殘警察以及市區離休干部、勞模、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等按照國家、省、市規定可以免費或者優惠乘車的乘客,可以憑有效乘車證件乘車。 因有軌電車故障或者意外事件不能正常運行的,乘客有權要求免費換乘或者退還原價票款。經營單位無法當場退還票款的,應當發放應急紙票。乘客應當配合經營單位工作人員的疏導安排。
第四條 每位乘客可以攜帶總重量不超過20公斤,總體積不超過0.15立方米,長、寬、高之和不超過1.8米的物品;車廂內擁擠時,攜帶行李物品的乘客應當聽從工作人員的安排,不得強行上車。
禁止攜帶以下物品乘車:
(一)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
(二)槍械彈藥和管制刀具(持有效證件執行公務的國家安全、軍務、警務、海關等特種人員攜帶的除外);
(三)自行車(符合行李標準的折疊自行車除外);
(四)充氣氣球等易漂浮的物品;
(五)貓、狗等畜禽動物(持有效證件的導盲犬除外);
(六)有嚴重異味的物品;
(七)未經安全包裝的易碎、尖銳等其它物品;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攜帶的其他物品。
第五條 乘客應當文明有序進站乘車,自覺維護乘車秩序:
(一)在車站指定區域內有序排隊上車,禁止倚靠、攀爬、翻越車站護欄或者將頭、手等身體部位伸出護欄;
(二)禁止非法攔截有軌電車;
(三)按照指示標志上下車,注意站臺間隙,禁止擅自進入有禁止標志的區域;
(四)乘坐無障礙電梯時應當先出后進,禁止在運行的自動扶梯上逆行,電梯滿員時不得強行進入;
(五)禁止車輛未停穩時上下車或者車門開關過程中強行上下車,車門關閉后不得扒門;
(六)進入車廂后,應當坐好扶穩,禁止手扶或者倚靠車門、奔跑、嬉戲打鬧,不得爭搶、躺臥或者站立在座位上,禁止進入駕駛室;
(七)主動給老、幼、病、殘、孕或者抱小孩者讓座;
(八)非緊急狀態下不得動用應急或者安全裝置,禁止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開關裝置;
(九)車到終點,應當全部有序下車。
第六條 在有軌電車車站、車廂內禁止下列影響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口香糖、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二)隨意涂寫、刻畫、張貼或者懸掛物品;
(三)向車外拋擲物品;
(四)擅自從事銷售活動、派發宣傳品;
(五)乞討、賣藝,使用擴音設備、演奏樂器等干擾他人;
(六)在車廂內吸煙、飲食;
(七)其他影響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的不文明行為。
第七條 精神病患者、智障者、行動不便者、學齡前兒童應當在健康成人的陪護下進站乘車。醉酒者、嚴重威脅公眾健康的傳染病患者、身體裸露不文明者不得進站乘車。
第八條 乘客可以對違反有軌電車交通運營服務承諾及相關規定的行為向經營單位投訴,但不得影響有軌電車的正常運行; 對經營單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
第九條 乘客違反乘車規則規定,造成有軌電車交通設施設備損壞、駕乘人員人身傷害或者財務損失的,經營單位有權勸阻和制止,可以責令其離開車站或者拒絕為其提供客運服務;違反相關民事法律規定的,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違反相關行政處罰規定的,移交執法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規則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